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19條、第20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踐中,多數地方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為了避免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綜合采取多種方法進行評估,而不能只選擇價格較低的方法,更不能按照地方政府少補償的意愿進行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期刊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號山西省安業集團有限公司訴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的再審判決(以下簡稱“安業案”)即明確:評估應根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規定精神,由專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實地查勘的基礎上,根據被征收不動產的區位、用途等影響被征收不動產價值的因素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綜合選擇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對被征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評估結果,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償。
根據《征收評估辦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房屋被征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受委托作出的房屋價值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根據《征收評估辦法》第23條、第24條,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因此,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組作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屋估價機構最高專業技術權威,其作出鑒定意見即視為房屋被征收人專業領域內尋求救濟程序的完結。
由于房屋估價意見是補償決定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專業領域內尋求救濟未獲支持,不妨礙其根據《征補條例》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針對補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復核、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也不是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雖然法院通常不宜否定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依法作出的評估報告,但司法審查的最終性決定了人民法院仍然要對評估機構的資質、評估程序等進行審查,以確保評估報告合法、真實、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征收補償利益。